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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快訊-《小法典》通姦罪與誣告罪
《小法典》通姦罪與誣告罪
自由時報 2009/02/02
●通姦罪
刑法239條規定: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「相姦者」亦同。
法界人士表示,從蔡姓男軍官與小莉外遇案來看,因兩人均是已婚身分,如彼此配偶都提出這條罪名的告訴,蔡與小莉兩人都會吃上通姦罪官司與刑責。
●誣告罪
刑法169條第1項規定: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同條第2項規定: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而偽造、變造證據,或使用偽造、變造之證據者,亦同。
法界人士說,由於小莉與蔡某是屬外遇姦情,彼此是合意發生性關係,小莉因擔心婚外情曝光,故意捏造不實犯行、指控蔡某涉性侵害,足以讓蔡某受刑事追訴處分,即構成誣告罪嫌;這除了有刑責,也會面臨對方民事求償問題。(記者王俊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