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快訊-國小同窗床上擁吻數秒 不算外遇 不准離婚

新聞快訊-國小同窗床上擁吻數秒 不算外遇 不准離婚

國小同窗床上擁吻數秒 不算外遇 不准離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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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小同窗床上擁吻數秒 不算外遇 不准離婚

中國時報 2008-12-20 【廖素慧/嘉義報導】

 張女與游男結婚十八年,丈夫炫耀與徐姓國小女同學親暱合照,傳簡訊稱老公、老婆,張女懷疑兩人關係曖昧,訴請離婚,游男也同意離婚,但法官認為兩人衣著整齊在床上擁吻僅數秒,不足證明有性關係,不准離婚。

 張女指出,去年二月間發現丈夫與國小女同學徐女合意性交,丈夫承諾會分手,但今年五月間兩人開車在高速公路超速被照相,她才知道兩人藕斷絲連,丈夫還拿出光碟炫耀兩人在一起快樂的樣子,兩人傳手機簡訊,互稱老公、老婆,她鼓起勇氣,到老公開同學會的餐廳,當眾向徐女下跪,求她離開丈夫,卻被丈夫寫信恐嚇。

 游男辯駁表示,徐女是同學,一直有連絡,但非婚外情,互相鼓勵時會開玩笑而有親密言語,今年七月在餐廳開同學會,妻子當眾胡鬧,還帶人要打他,氣憤之下,才寫信,他同意離婚,但不同意妻子要求損害賠償。

 法官審查,張女提出的光碟片中,游男與徐女衣著整齊,利用攝影機自動拍攝二人躺在床上擁抱、游男親吻徐女臉頰,僅數秒,簡訊是徐女以老公稱呼、自稱老婆,傳給游男,但未談及任何性事,以上均無法認定兩人有性行為。

 法官認為,夫妻之一方有身體或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,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,游、張夫妻難認定有不堪同居之情形,依法駁回離婚之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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