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家論述
遠離家暴 找回自信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/ 曾淑慧
近年來,家庭暴力的事件層出不窮,隨便翻開報紙,沒有一天缺少家暴新聞,受害者從婦女延伸到小孩,甚至亦有男性被虐者,隨著外籍配偶之增加,因語言的隔閡,文化的差異,家暴案件日趨增加與嚴重。而一般人普遍存在「家醜不外揚」的觀念,甚至連執行公權力的警察也常有「清官難斷家務事」、「法不入家門」的想法,使得家暴案件,在長期隱匿下,逐漸演變成嚴重、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,許多是連電視電影編劇都想不出來的情節。
家庭暴力指的是「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」;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,包含配偶前夫妻、同居人、同性伴侶、親子、手足、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、精神、經濟控制、財務破壞及性虐待。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,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對你進行肢體、性或情緒的虐待。因為,人人都有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。在婦女團體努力奔走下,立法院於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,隔年施行,受虐者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。
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。被害人、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﹙市﹚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被害人為未成年人、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,其法定代理人﹙警察分局長、社會局﹚、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,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根據統計,94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家庭暴力案件新收2,743件﹙男性2,674人,女性261人﹚,其中家庭暴力罪占六成三、違反保護令罪占三成七。偵查終結被起訴家庭暴力罪計653件﹙男性633人,女性89人﹚,其中以傷害罪占86.1%為最多,其次依序為妨害自由罪、殺人罪、妨害性自主罪等;被起訴違反保護令罪者計1,066件﹙男性1,037人,女性38人﹚,其中以違反「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」占60.9%居冠,次為違反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、接觸、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」占29.4%,再次為違反「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」占4.8%。
望藉由公眾人物的勇敢站出來,能激勵更多潛藏的受虐人,不再黑夜哭泣,勇於向社會公權力及專業人員尋求協助,從中找回自信,慢慢擴大生活圈,最後是「改善生活,奔向自由」。
婦幼保護專線:113 行政電話:02-891273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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